2009-9-26 11:01:35 阅读(12) 评论(1)
老师无权没收学生的财物
文/严立真
今晚都市频道《1时间》的讨论话题是说:一个女生打110报警告老师没收她的手机。事情的原委大概是这样的:这名女生在课堂上听见下课铃响后便拿出手机打一个很重要的电话,老师劝她别打,女生不听劝告,老师于是将她的手机没收。
我在节目中看到有不少手机用户留言支持老师批评女生。美女主持人跟俊男主持人为了应付工作的需要所展开的唇枪舌战也没谈到重点上,这让俺急得不得不打开电脑说上一两句。
首先我们要搞清楚没收的性质。中华人民共国的《辞海》根据中华人民共国的《宪法》对没收性质的定义进行解释为:没收是指把犯罪的个人或集团的财产强制地收归公有,也指把违反禁令或规定的东西收去归公。
根据这个明文规定来看,老师是无权没收学生财物的。理由很简单,因为第一,学生不是犯人;第二,一种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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